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作為急性呼吸道傳染病已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為有效控制企業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全體員工身體健康,防止疫情擴散蔓延,根據有關防控方案、文件等要求,特制定本應急方案。
一、疫情分類
(一)單例病例:企業員工出現1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尚未出現續發病例。
(二)聚集性疫情:14天內,在企業發現2例及以上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病例間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觸導致的人際傳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二、職責分工
按照屬地化管理、聯防聯控的原則,在地方政府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的領導下,本企業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同時,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玩忽職守、工作不力而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發生和蔓延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
對本企業疫情防控負主體責任。在上級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前制訂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建立領導小組和防疫工作組,做好消毒和個人防護物資儲備,備有臨時隔離觀察室。出現疫情時,在強化日常預防措施的同時,在疾控機構指導下,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配合衛健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排查和管理、疫源地消毒等疫情調查處置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出現單例病例
企業建立由負責人、管理人員、網格員和醫務人員組成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工作組,建設專兼職結合的工作隊伍,責任到人。企業制定并完善疫情防治工作方案,實行網格化管理,落實防控資金和物資保障。企業出現單例病例后,企業應第一時間停業停產,加強疫情管控,實行“內防擴散、外防輸出”的防控策略。采取主要防控措施如下:
1.疫情信息報告。發生疫情后,企業應第一時間向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當地政府報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發布疫情信息。
2.迅速停業停產。如企業位出現疫情后,迅速實施相關停工停業措施。停工期間管理:(1)停工前,除應告知員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知識外,員工與用人單位應保持聯系,主動報告其是否出現可疑的癥狀(如發熱、寒戰、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頭痛、乏力、肌肉酸痛、關節酸痛、氣促、呼吸困難、胸悶、結膜充血、惡心、嘔吐、腹瀉和腹痛等)。企業應向疾控機構和相關行政部門每日報告員工的健康狀況。(2)企業停工后,應加強停工職員的管理,員工應減少外出,并避免參加聚集性活動。(3)停工期間,出現可疑癥狀者,應及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配合當地政府及部門采取進一步措施。
3.加強傳染源管理。企業內出現可疑癥狀的員工后,應立即讓其戴上口罩,轉至臨時隔離室,及時報告疫情防控指揮部、當地政府,并按規定安排病人進行轉送、就診。若該員工診斷結果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病例按規定進行隔離治療。企業定專人做好隔離人員的生活保障和管理工作。
4.密切接觸者排摸、管理。當地政府、企業在衛健部門指導下做好密切接觸者的排摸、管控、醫學觀察等工作。企業有宿舍的,經評估符合集中醫學觀察點條件的,可以安排密切接觸者在企業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不符合條件的由屬地鎮(街道)負責安排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點。對于拒絕集中隔離的密切接觸者,企業有義務對其進行勸導,確保防控工作及時有序地開展。
密切接觸者的判定標準:在疑似病例、確診病例發病后,無癥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后,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包括共同居住、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處同一辦公室或與病例在同一車間。
5.可疑癥狀監測。企業安排專人負責密切關注員工的身體狀況,進一步加強可疑癥狀監測。每日上午、下午兩次測量體溫。在崗員工一旦出現以下任何癥狀,包括發熱、寒戰、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頭痛、乏力、肌肉酸痛、關節酸痛、氣促、呼吸困難、胸悶、結膜充血、惡心、嘔吐、腹瀉和腹疼等,應立即向本企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同時立即向屬地政府、主管部門和縣疾控中心報告。
6.疫點的確定與消毒。縣疾控中心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劃定疫點,企業落實對劃為疫點的場所實行封鎖。在衛健部門指導下完成疫點終末消毒工作,同時增加其它區域的預防性消毒頻次。
7.嚴格禁止各類人群聚集性活動,停止使用中央空調、廂式電梯和公共餐廳。
8.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如健康告知書、宣傳材料、電話、短信、新媒體等)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做好員工的思想穩定工作,防止產生恐慌情緒。
9.當出現疑似病例時,按照確診病例相關處置要求開展疫情處置,若排除疑似,則繼續做好日常防控工作。
(二)出現聚集性疫情
企業若出現聚集性疫情后,應實行“內防蔓延、外防輸出”的防控策略。并在強化上述“出現單例病例”的各項防控措施基礎上,同時采取以下防控措施,減輕疫情危害:
1.在企業內部開展一次全面的摸底調查,安排專人對員工逐一開展問卷調查,掌握員工14天內基本情況,對摸底調查情況進行登記。同時配合衛健部門做好疫情調查處置工作。
2.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縣衛健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可向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提出劃定疫區和實施管制的建議,經同級政府批準后,企業配合開展相關疫點、疫區封鎖及終末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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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7日